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开区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管理,规范公车使用流程,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开区公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车辆的年检、维修、保险、保养、燃油等工作。
第二章 公车的调度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申领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申领部门应详细填写用车审批表,市区内用车填写《公车使用审批表》,域外用车填写《出差公车使用审批表》,审批表明确填写申领部门、驾驶人员、前往目的地、工作事项。
第四条 申领用车部门要在用车前半个小时内申请车辆,申领前要与行政科做好沟通,确定有可派车辆时,再填写审批表。
第五条 审批表由申领用车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办公室行政科管理人员签字后,调配发放车钥匙,完成申领工作。
第六条 派车采取“一事一表,事后即还”的原则,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将公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立即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行政科。
第七条 参加会议用车不可候会,申请部门要安排专人驾驶,送达目的地后立即返回。如多个部门派人参加同一会议,可根据情况拼车。
第八条 需长期使用公车的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申领部门分管主任和办公室分管主任共同签字后,方可派发公车。长期使用公车原则上不能超过可支配公车的40%,且要一月一请。
第三章 公车的保养维护
第九条 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公车的养护。
第十条 公车要统一定点停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所有车辆都要投保商业险。
第十一条 公车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查检和维护,保证用车安全,严禁“病”车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要注意车辆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如不能正常驾驶,必须立即联系公车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车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期间,要保持车内卫生。
第四章 公车的责任惩处
第十四条 申领用车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驾驶员承担驾驶责任及其他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谁驾车,谁请车”的原则,严禁代签代驾,严禁在使用中途转借他人驾驶。申领公车部门在使用车辆期间,一经发现有代驾、途中转借他人驾驶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违章行为一律由驾驶人自行承担罚款及扣分,出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公车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严禁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公车出行,下班后以及节假日期间,车钥匙统一交由行政科收存。如因工作需要,需在工作以外时间使用公车的,要另行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