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纪办﹝2011﹞8号文件《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的行为,保障开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和谐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制定开发区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四必须”“五不准”“六禁止”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四必须”
1.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作为者追究工作责任;
2.必须服从组织、相互配合,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配合者追究工作责任;
3.必须严格标准、严明程序,对擅作主张、破坏秩序、不作为者追究工作责任;
4.必须雷厉风行、注重效率,对背后抵触、故意拖延、不执行者追究工作责任。
二、严格执行“五不准”
1.不准打招呼。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准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向动迁工作人员打招呼、递条子,为个人、亲友或其他动迁对象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
2.不准弄虚作假。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应实事求是,不准借征地拆迁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地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加大征地拆迁数量,故意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金额,损害国家利益;
3.不准设置障碍。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应从全局高度认识、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困难而不顾大局阻碍工作进程;不准无理取闹,影响和干扰动迁安置工作的正常秩序;
4.不准滥用职权。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授意、拉拢、腐蚀、行贿从事征地拆迁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5.不准截留、侵占、挪用、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严格执行“六禁止”
1.禁止开发区党员、干部参与非法转让、买卖土地;
2.禁止党员干部本人纵容、指使、放任家属阻挠、拒不配合合法的征地拆迁;
3.禁止侮辱、谩骂、威胁、利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以暴力手段对抗征地拆迁;
4.禁止本人带头、参与组织或造谣惑众、暗中串联、唆使、怂恿他人通过滋事闹事来阻挠征地拆迁;
5.禁止本人或纵容、指使、放任家属借征地拆迁之机,突击违章搭建、装修房屋或抢种抢植;
6.禁止包庇、纵容违章者或为违章者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严格强化追究问责,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行为,对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停职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
2.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