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在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红开区)内需要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需向红开区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
第二条申请人到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由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进行申报。
第三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综合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用地基本情况、房屋拆迁情况、对市政基础设施要求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2.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是否受理的决定;
3.予以受理的应出具《吉林省通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
4.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及《吉林省通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通知书》转规划管理科。
(二)规划管理科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组织两人以上踏查现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报红开区管委会例会审议;
(三)经红开区管委会例会审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审批手续,并经局长签字后,转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核发;
(四)经红开区管委会例会审定,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管理科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吉林省通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退办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转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回复申请人;
(五)经审核需补正申报资料的项目,规划管理科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转红开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办公大厅规划局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六)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七)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程序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第五条领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后半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批复自行失效。
第六条本规定由红开区规划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