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病假管理,杜绝无故旷工、小病大养现象,根据《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考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病假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长期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历),请销假流程按《办法》第五条执行。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期间工资按工资总额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期间工资按工资总额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按工资总额的80%计发。
三、病愈后在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脱离原岗位待岗进行治疗,待痊愈后重新安置岗位。
四、病愈后无法完成原岗位工作,且调岗后无法胜任其它工作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办理病退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2、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予以办理病退,否则只办理退职。
五、病退(退职)工资待遇
(一)病退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退休费;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5%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退职
1.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费;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六、病假期间违反以下规定予以辞退:
1.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3.待岗累计超过一年,不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4.病假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开发区制度规定的。
七、本办法由四平红嘴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