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约束“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窗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经济发展软环境,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和《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市政务大厅驻厅监察室有关办法,结合我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站式”服务中心所有进厅部门、进厅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统称责任追究,是指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许可或不许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追究部门、窗口和责任人责任,应同时执行《“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违反“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内容。
1.不按规定执行签到考核制度,迟到、早退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在岗的;
3.不执行AB岗制度造成空岗的;
4.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
5.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看视频节目、戴耳麦上网、吃零食、办私事、干私活、睡觉的;
6.不在厅内指定地点吸烟、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7.对本窗口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服务热情,态度生硬冷漠,对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定,造成影响或服务对象工作造成延误、损失的;
9.在工作中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或其他方式消费活动的;
10.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履行不合理义务的;
11.其他违反“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纪律行为;
第六条 违反服务中心工作纪律行为。
1.每两个星期审核一次工作人员签到情况,对迟到、早退次数排在整个大厅前三名的工作人员,由监察室找其谈话进行批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对下次审核迟到、早退再次排在前三名的人员,当事人及窗口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服务中心内通报批评;连续出现三次以上者,当事人及窗口负责人写出检查,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调离服务中心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2.对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批准而出现空岗的,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第一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第二次由监察室找其谈话进行批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空岗者,当事人及窗口负责人写出检查,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调离服务中心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3.对不执行AB岗制度造成空岗的,由监察室对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在服务中心内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在全区通报,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4.对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第一次对当事人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由监察室找其谈话进行批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连续出现三次此类问题者,当事人及窗口负责人写出检查,在服务中心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的,调离服务中心岗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在全区通报。
5.对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看视频节目、戴耳麦上网、吃零食、办私事、干私活、睡觉的,由监察室找其谈话进行批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并在服务中心内通报批评。重复发生此类问题或造成影响的,调离服务中心岗位,在全区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6.对不在指定地点吸烟、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由监察室找其谈话进行批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并在大厅内通报批评。重复发生此类问题或造成影响的,在全区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调离服务中心岗位,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7.对本窗口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和影响的,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在全区通报,给予纪律处分,调离服务中心岗位,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8.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服务热情,态度生硬冷漠,对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造成影响或给服务对象工作造成延误、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诫勉谈话、全区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等处理。
9.对在工作中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其他方式的消费活动、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给予当事人全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受到全区通报以上处理的,在部门当年政行风民主评议中进行相应扣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权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开发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