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促进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与全程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依法实行监督审计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单位经济运行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管委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评价和监督管委会所属相关局室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开发区财审局是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对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审计监督科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监督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检查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并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账务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管委会将定期安排财审局对所属相关各局室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预算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2.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及权属情况;
5.融资贷款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借款等债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有关合同签订招标竞价投资决策土地收储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情况;
8.开发区独资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情况;
9.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10.村级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
11.开展有关专项监督审计调查;
12.预算单位开发区独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13.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门进入审计工作程序后,各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拒绝妨碍正常审计工作。
第七条 财审局要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管委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管委会工作重点,拟定管委会年度审计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财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按审计计划和对象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实施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可。
4.审计工作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在审计结束后,财审局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并将结果报管委会。
6.完成审计工作后,财审局应将各类审计文件整理登记编号,建立内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审局应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财审局对审计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