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红开办发〔2014〕2号 2014年4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执行新标准的通知》(四财行〔2014〕50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发区差旅费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二、公杂费补助标准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可报销的上限标准:厅级乘坐飞机(普通舱)、火车(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其余人员乘坐飞机(普通舱)、火车(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四、相关事项要求
1.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2.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如有预借款项,在报销时扣还。当月不及时报帐,所借款项在下月发工资时扣还。
3.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四平市辖区(不含外市县及辽河管理区)内公务活动不报销差旅费补助。
5.涉及因公出差其他费用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6.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