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红开字〔2014〕28号 2014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局设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配备会计人员,对开发区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对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会计、预决算、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负责。
1.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2.财务人员须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严格按合同办事。对每一个基建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以明晰每一个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和施工进度安排,按时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报告,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突破项目概(预)算。
1.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3.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4.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第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部门作为支付费用参考依据。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章。(2)工程预算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交财务人员审核,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主任审批签字,然后由基本建设账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3)对于基本建设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联签审批。(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按有关规定预留不低于工程结算总额5%的工程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施工单位。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管理。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2.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5.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八条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1.基本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和年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财务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基本建设财务报告由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每季度向管委会领导班子汇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平红嘴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