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收储中心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3.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4.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或出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土地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统一在办公室核算,不得用土地储备资金支付,相互混用。
第六条 土地收储中心设置土地储备资金账户、配备会计人员,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土地收储中心法人负责开发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1.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收储项目”科目下按收储土地宗号设置二级核算,同时再按具体土地储备资金的用途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充分反映每一宗土地储备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2.为了配合会计人员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办理土地收储工作的业务人员,在“请款报告”中应明确注明土地储备项目的名称、位置、用途等,同时提供与所支付土地储备资金相关的合同、缴费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1.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业务部门在“请款报告”上详细填写与储备资金支付相关的信息后,首先经土地收储中心财务核审确认,再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然后报送主管主任审批,最后交财务进行核算。
2.对于土地储备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上的,需经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联签审批。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1.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先预算、后实施、再决算”的原则,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计划,按照不同项目(或宗地)编制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上报管委会批准,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再组织具体实施。确因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2.土地收储中心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收储项目(或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并详细提供财务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土地收储中心应于每季度和年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财务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2.土地收储中心的财务报告由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每季度向管委会领导班子汇报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