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设立原则
1.各部门所设科室人员不能少于2人。
2.各部门不够设两个科室的不设科室。
二、科级职数
1.各部门所设科室人员在4人及以下的核定1个科级职数,人员在5人及以上的核定1正1副2个科级职数。
2.对不能设立科室的部门核定相应的科级虚职职数(在提拔时与同级实职同等对待)。科级虚职职数的核定,按上级规定比例标准执行和确定。
三、选拔任用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选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参加工作二年以上;选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4.选任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四、选拔任用程序
1.各局、室向党群工作部提交推荐干部意见。
2.党群工作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第一环节是民主推荐。召开本部门民主推荐会,被推荐人选得票必须超过本部门全体干部有效投票的一半;
第二环节是对得票过半的干部定向考核,从德、能、勤、绩、廉和任用意见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第三环节是进行干部考察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本部门工作人员的80%;
3.通过以上环节,对符合任用条件的由党群工作部确定拟用人选,并进行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4.公示无异议,由党群工作部任命。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