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和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吉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党内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出部门沟通协同配合的合力。始终坚持“优势互补、力量一致、整体作战”的原则。紧紧围绕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将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同开展业务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开发区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为开发区实现赶超隆起和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切实把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成立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周冠中 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副组长::王 巍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钟 义 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农村党委书记、农村办主任、社会事务局局长、农经局局长
王 峰 管委会主任助理、四平市公安局红嘴开发区分局局长
李春杰 管委会主任助理、财政和国有资产管 理局局长
惠 洪 四平市检察院红嘴开发区检察室主任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钟 义 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农村党委书记、农村办主任、社会事务局局长、农经局局长
副主任: 翟 振 监察审计局副局长
王 辉 监察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 齐 宇 机关党委纪委书记、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丁立群 农村党委纪委书记、农村办副主任
王伟强 企业党委纪委书记、工信局副局长
王 锷 监察审计局监察科科长
李 平 监察审计局审计科科长
三、责任内容。
(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开发区反腐败工作部署和查办案件的问题。
(二)研究落实中央、省市和开发区领导对查办案件批示的措施。
(三)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协调解决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组织协调全区反腐败和查办重要复杂案件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六)协调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
(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八)向党工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全局性问题组织协调,即部署涉及全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总体性工作,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 专题性问题组织协调,即对区管党员干部和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需组织各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及定性和处理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案件查办涉及协同配合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三)经常性问题组织协调,即筹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及线索移送等经常性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织实施。
五、措施保障。
(一)成员单位要自觉维护协调小组的权威性,凡协调小组确定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办理。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在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积极或配合不及时影响查办案件工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在案件移交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在提供信息、执法认定或在信息沟通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或案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
对因不履行组织协调工作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报请党工委批准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