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所辖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村(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以及受村委托代理村财务业务的农村代理服务中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预算编制要以"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为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决算编制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农经局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指进行生产经营和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 发生村集体财务事项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在经村三委班子成员签字,并报开发区农经局审批同意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规定限额为1000元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各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私自以各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于每月末与银行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章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并用于专项奖补资金项目,必须与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相符,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村级科目中单独反映,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村级科目。
第十六条 专项财政奖补资金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开发区初审、上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第十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项目推行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提出申请,由区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票据及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九条 各村集体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所示支出,汇款名称必须与开具发票名称及承包人名称一致。
第二十条 各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具备合法的原始凭据,汇款名称必须与发票名称一致,并有经办人、各村三委班子成员的签字,不得无据支出。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以上所有票据必须由区农经局财务人员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村公章应由开发区农经局综合科设专人及村报账员共同监管,各村财务章应由开发区农经局出纳专人与报账员共同监管,各村法人章应由开发区农经局会计人员专人与村法人共同监管,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需登记签字后方可使用。支出情况必须由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不允许大额提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应双方到场方可盖章提现。
第七章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完备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并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各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各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执行。
第八章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由上级拨付的财政资金等财务事项,各村集体应逐项逐笔按时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开发区农经局审核,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三十一条 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二条 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
第九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及村级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3.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5.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6.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8.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9.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11.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12.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韩雪明)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