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以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为原则,收支均进行分管核算单独设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采用电算化代理记账,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各村只设一名专(兼)职报账员,负责将村(社)的收支原始凭证报送至开发区农村经济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经局)报账,审核无误后记账。
第二条 定期报账制度。村报账员定期统一报账,具体报账时间为每周四、周五,报销形式为报账员持报销手续完备的有关原始凭证到开发区农经局入账报销。
第三条 报账审核制度。开发区农经局受理各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
性,严格审核,并经村三委班子、经手人签字,手续齐全的凭证方可登记入账。
第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开发区农经局对各村的收支业务,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各村提供详细、完整的财务信息,实行财务公开。坚持及时、定期公开为原则,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按季度实行公开并监督落实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资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村级经济组织发生的一切收入必须在3日内上交开发区农经局专户,支出实行预算审批报账制,量入为出,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定期清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债发生。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
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制度,各村对集体资产发生变动时,要及时上报开发区农经局。农经局及相关人员将不定期对各村资产进行核查、清点,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做好资产变动台账的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第七条 实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统一监管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开发区农经局建立台账,三资管理科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达到账实相符,发生增加或减少时需查明原因,并报开发区农经局进行核查。
第九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品物资每年都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发现损坏、丢失、减少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确保产品物资不受损失。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十条 资源管理制度。对宅基地、水库、林地、耕地、荒山、荒坡、荒丘、荒地等用于其它农业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出租和发包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出租、发包)人,并签订合同,建立台账,承包(出租、发包)收入全额纳入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联合协管制度。开发区农经局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应由各村制定方案,报开发区农经局审核。
第十二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由农经局协调开发区法制与政策办公室办理审核把关后才可签约执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章 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各村委会制定方案,向开发区农经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签署。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农经局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规范的专业承包合同,并将相关的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及合同文本输入电脑进行归档管理,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农经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专职报账员负责监督和办理村现金收支业务。各村报账员协助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档案资料,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
第十九条 查阅、复印档案。档案管理员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检查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1.检查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2.检查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出售、转让、承包、租赁情况。
3.检查监督各村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
1.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
2.对“三资”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和村民反映强烈的村要进行重点审计;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避免集体经济遭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农村纪委对农经局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并依照《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开发区农经局财务人员工作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等原因,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或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