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纪律约束和规范干部监督管理及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
二、报告内容
主要是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个人的重大事项。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
1.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安全事故、伤亡事故;
3.其他应当向上级组织报告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1.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婚庆、近亲属婚丧等事宜;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住房变化情况;
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
5.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8.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9.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10.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
主要采取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向主管领导口头报告,然后送交书面报告。正常情况下一律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
四、报告程序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向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统一填写《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登记表》,并上报到党群工作部存档。
五、报告时间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要在事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其中本人因私出国(境)等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要在事前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六、对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