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办法。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零首付(1人公司除外),资金可在6个月内到位20%(首次出资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二)简化审批程序。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申办企业提交手续齐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当日核发《营业执照》。
(三)鼓励发展新办文化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文化领域,都要允许社会资本(党政机关、部队除外)进入。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自有且用于经营的(不含出租)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六)文化企业(除娱乐业)经营确有困难,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文化企业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3.5万元。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文化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九)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文化个体经营的(除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十)对从事文化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三、财政金融支持与收费减免
(十二)设立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用于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联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化办事处设立授信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定额贴息。
(十三)鼓励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设立通化市文艺创作奖,对本市个人或集体创作的反映通化地域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在文化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团体和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扶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创作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围绕文化旅游、松花石和印刷出版三大优势资源,扶持文化产业特色品牌、精品路线和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试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适当开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开办景区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文化企业开办联保联贷业务,推动形成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按行业政策有关规定投放2亿元支持通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优先选择松花石(砚)产业作为重点潜在客户,以产业集群、商户联保的方式落实贷款担保,为企业提供小企业抵押贷款、个人小额、网贷通等业务品种,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贸易融资业务服务。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除娱乐业),当年税收对财政贡献的30%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后两年按照其每年度新增对财政贡献的50%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对当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除娱乐业),且有新的生产项目,3年内按照其年度新增对财政贡献的20%返还给企业作为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减免新创办的文化企业收费项目。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出版物和印刷业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全部免收。
(十九)减免文化企业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所需他项权力证的相关费用。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企业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所需他项权力证的登记费、证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全部免收。
四、鼓励引导政策
(二十)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园区(基地),优先享受文化产业项目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对进入通化关东文化产品交易市场、通化瑞璟松花石交易中心的文化经营业户,免收两年租金。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享受与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给予土地使用扶持政策。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对经营性文化项目用地按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10日内缴纳出让总价款50%,其余价款6个月内缴齐。
(二十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积极引导民营资本与国有文化单位共同组建股份制文化企业,重点支持民营资本以参股的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和电影发行、放映等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参与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经营。
五、人才引进培养
(二十三)积极引进域外人才。经批准引进的文化产业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优先安排,并为其子女到中、小学校就读提供便利。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文化领域创业,免收两年档案保管费,无偿为其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
(二十四)加强松花石设计、雕刻人才培训。支持通化市工艺美术厂建设松花石砚设计、雕刻人才培训基地。将松花石雕刻技艺纳入职业技能竞赛范围,定期举办松花石产品设计、雕刻大赛,培育一批本土设计、雕刻大师。
上述政策支持范围涵盖与文化产业关联的旅游产业,主要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印刷业、广播电影电视业、文化艺术业、演艺娱乐业、互联网服务业、广告会展业、文化旅游业、创意设计业、体育休闲业、文化用品批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