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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09-11  
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激励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鼓励、扶持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红嘴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在区内具有生产经营场所,由开发区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激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五个一工程”建设(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奖励。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激励奖励条件一次性兑现安全生产激励奖励。

  第五条  激励奖励企业条件:

  (一)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二)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

  (三)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能够完成“双重预防机制”、“五个一工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建设工作;

  (五)遵守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安全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

  (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企业通过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5000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要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并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

  第八条 本政策中所需兑现奖励,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认定,提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18年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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