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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4-11-29   来源: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四红开字〔2014〕3号  2014年2月14日)

  为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预防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现制定本制度。

  一、违反保密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监管平台计算机系统及网络使用管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纪律责任。

  二、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对应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进行集中监管而未纳入的;不及时向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上传有关信息的;不及时督办、转办办理事项或者拒绝办理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使用资金部门及人员骗取、套取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监管部门及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导致虚假项目、劣质项目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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