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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04-09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工作制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红嘴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工作开展,确保集中监管平台职责清晰、高效运行、科学防控、监管有力,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汇报会和协调会。

  汇报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监督部门、监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就集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题汇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协调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会。通报近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二、工作职责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实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监察室组织协调,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各司其职,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直接负责。

  (一)监察室主要职责:

  1.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

  2.督促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监管部门履行监管工作的职责;

  3.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电子信息平台系统报警问题;

  4.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联合检查工作;

  5.纠正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处违纪案件,对问题涉及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6.制定和完善集中监管工作相关制度;

  7.组织开展集中监管工作业务培训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1.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监管部门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能,发挥监管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行为进行实时监管;

  2.项目(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审计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上传、录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各类资料及数据信息;

  3.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审计局录入项目(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传、录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各类资料及数据信息;

  4.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并上传网上巡查记录;

  5.发现、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主动处理相关的系统报警信息;

  7.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8.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9.围绕集中监管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严密监管程序。

  (三)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

  2.及时上传、录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各类资料及数据信息;

  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和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4.及时处理相关的系统报警信息;

  5.及时整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6.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其下属单位项目建设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监管,组织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上传、录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各类资料及数据信息。

  三、监控及巡查制度

  1.各监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实行实时监控和网上巡查。纪检监察部门利用监管平台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监管。

  2.监控和巡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纳入集中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和专项资金。

  3.网上巡查实行月报告常态化管理。各监管部门在项目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要实时对项目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巡查,每月的巡查结果以网上检查记录或问题处理报告形式上传到监管平台监督检查目录中并保存纸质文档。

  4.要做好监管痕迹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要将问题处理电话询问记录、转办通知书、督办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网上巡查记录、监察报告、整改报告、问题处理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经具体工作人员签字、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送集中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上传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监督检查目录内、一份本部门留存归档。

  5.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对重点项目或数额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传系统。

  四、问题处理制度

  1.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发生报警时,先由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并在9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报警问题。对于具有违纪倾向问题,监管部门要提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问题较严重和疑点多的项目或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对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2.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管部门提交的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报警问题实行督办和转办制,向有关部门下发监管工作督办、转办通知单。由负责此类问题的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并按该部门相关程序纠正处理;监管部门要在9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和转办的报警问题,书面回复问题处理结果,并及时向平台上传有关文件。

  3.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报警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上传平台。

  4.实行问题通报制。由领导小组对集中监管平台运行中存在的工作不积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以及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五、人员保障制度

  1.各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集中监管工作,并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具体工作联系,沟通情况。

  2.各部门应指定两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和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的工作人员负责平台系统操作。

  3.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集中监管工作培训。

  4.各部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集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须遵守集中监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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