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遍四平”整治环境行动开展以来,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相当数量的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市城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截至目前,我市城区内仍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1月5日起,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处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自家花园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坚决做到“即查即拆”;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三、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存有违法建设的,要率先自行拆除。未按要求拆除或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对阻碍依法执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缠访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有权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举报电话:0434—3223339;
举报地址:四平市住建大厦8楼;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夏季下午13:30—17:00)。
特此通告。
转载: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