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4号),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
(一)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和推广针对文化产业的信贷产品,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我省文化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金融服务满意率稳步提升。文化企业贷款增量要高于上年,贷款增速力争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二)进一步拓宽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各证券机构开展业务,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集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三)加快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制度,推动文化产业保险体系建设,规范文化产业保险经营管理,推进文化产业保险的探索创新,扩大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文化产业的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地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
二、突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
(四)加强对骨干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处在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骨干文化企业,特别是具有吉林特色,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之成为文化市场的主导力量和战略投资者。
(五)加强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制定《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并依据《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建立《吉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对列入上述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银行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服务平台建设。
(七)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安排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文化企业。
(八)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切实为文化企业出口渠道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等提供多种形式的贸易金融产品。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不断完善和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九)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文化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营业网点向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等延伸。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要为中小文化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十)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办法,研究建立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十一)鼓励银行机构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文化企业金融顾问,及时向文化企业宣讲相关信贷政策、创新产品,并为文化企业定制合适的融资方案。
(十二)完善文化消费的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机构要积极推广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会展旅游、创意设计、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和改进外汇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为我省外向型文化企业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引导和支持民营中小文化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业务结算,合理利用外汇衍生产品,降低汇率风险。
(十四)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产品,为文化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融资产品。四、拓展信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十五)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文化企业,各银行机构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
(十六)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化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十七)积极向影视、出版、演艺等领域具有较强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出口能力的服务商提供订单融资。
(十八)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
(十九)切实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为上下游中小文化企业研发批量服务、成片开发型创新信贷产品。
(二十)依托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项目平台,探索发展民营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联贷产品。
(二十一)对于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可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争取上级银行直贷。
(二十二)探索创立以专项拨款、国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府支持政策为征信手段的信贷产品,优先支持我省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小微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五、拓展文化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方式
(二十三)大力推动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选择并打包有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探索推进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文化企业集合票据。
(二十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触资、再融资。结合全省文化产业培育发展情况,加大企业遴选、培育工作力度,深入挖掘和培育文化产业上市后备资源,推动文化产业振兴发展。鼓励上市文化公司采取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调整自身产业结构为契机,通过项目嫁接、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利用资本市场平台融资发展。
(二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更多文化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筹集发展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集聚。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融资。
(二十六)引导鼓励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等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满足文化企业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七)充分发挥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文化产权交易和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尽快构建功能健全、运作规范、全省统一的文化产权市场体系。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省文交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省文交所为平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
六、切实发挥保险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十八)积极提供风险保障。适、应文化产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求,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广播电视网络损失险,适合演出场所、电影院线经营特点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共场所人身安全责任保险,适合文化企业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险种,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十九)支持文化企业融资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股权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展针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风险保障支持。
(三十)促进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对全省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建立承保和理赔服务便捷通道,对于资信状况良好、风险等级较低的文化企业,可采取优惠的承保政策。大力支持吉林省文化企业“走出去”,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为吉林省文化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信用保障支持。
七、加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
(三十一)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研讨会、银企对接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三十二)支持各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支持各银行机构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三十四)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完善对银行机构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强化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及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考核,将评估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对文化企业支持力度大、效果好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要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和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倾斜;对各银行机构持有的文化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三十六)充分发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对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出现的风险,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设立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三十七)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机构的带动作用,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风险相结合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
(责任编辑:刘懿漩)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