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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9-03-25  
关于公开征求《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杜绝浪费,根据《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四平市市直机关临时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允许使用公车范围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指定公务车辆。

  1.取送机要电报、涉密及市委市政府紧急文件材料。

  2.执行较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执行监督执纪紧急工作任务;执行信访维稳任务。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规划区范围内执行执法执勤工作任务。

  4.参加省、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地区跨部门会议和重要活动。

  5.全省范围内陪同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领导进行调研、视察、考察工作。

  6.本级规划区范围内的调研、督查等公务。

  7.全市范围内由区级领导带队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不含司机)的集体调研活动,党工委、管委会布置安排的全区性重大、多部门(两个以上)联合督查调研活动和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区域外的督查事项。

  8.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有方案的商务接待活动及外事活动。

  9.取送重要人事档案、携带涉密文件、携带公章(仅限于党工委公章、管委会公章、管委会法人章、管委会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公款现金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

  10.干部职工上班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11.因公紧急出差,往返于交通补贴范围(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区域)以外的车站、机场。到达后车辆必须立刻返回单位,不得原地停留。

  第三章 禁止使用公务车辆范围

  第三条  下列情况禁止使用公务车辆:

  1.任何非公务活动。

  2.在规定地理区域内(铁东区、铁西区、经开区)的一般性公务出行。一般性公务包括办理业务、汇报工作、取送一般文件、参加会议和非重大活动等。

  3.本办法第二章中未提及的其它一切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四章 车辆派遣和审批

  第四条  处置紧急突发公共事件用车。由应急主管部门及事涉部门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车辆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迅速按要求安排车辆。申请方式视紧急程度,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事后由用车单位按规定补办申请用车手续。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和常规公务接待、督查、调研活动及执法执勤用车,非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下可参照应急用车申请方式)由申请用车单位提前至少半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审批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并提供相关信息,经用车人签字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车辆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车辆。

      第六条  原则上不提供行驶目的地为市外的用车保障,特殊情况须经申请用车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日常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备案,确保行程安全。

      第八条  当公务车辆不能满足用车需求时,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使用范围、申请时限要求申请用车。如用车计划取消,用车单位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务车辆粘贴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一条  建立车辆档案制度,对公务车辆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单车考核和使用登记。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行驶里程核实等工作。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出车凭派车单出车,实行挂牌按序轮流出车。司机对车辆有保洁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在工作时间以外必须定点集中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等特殊工作需要外必须封存停驶。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必须采用定点划卡的方式加油。油卡由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人员(非驾驶员)保管。加油后对加油小票进行汇总留凭。

  第十五条  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司勤人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要经常检查车辆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避免车辆带病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派遣和用车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规定范围、规定要求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使用“七不准”:

      1.严格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公务车辆编制执行,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2.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3.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辆。

  4.不准对公务车辆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

  5.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司机;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准乘载非公务人员。不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不准使用单位油卡对私人车辆进行加油。

      6.除执行公务、商务接待任务外,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于宾馆、酒店、商场、旅游景区、住宅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

      7.不准拆除、遮挡、修改统一粘贴的“公务用车”标识。

  第六章 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违反上述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

  2.因重大过失或过错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丢失的;

      3.谎报车辆实际使用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及目的地的;

      4.其他违纪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区纪工委、区督查室负责对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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